问题 | 委托人的含义是指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名称。应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3)诉讼委托的实质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a、委托代理的是什么案件。要写明案件的名称,如继承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b、根据法律规定,写明“委托人XXX自愿委托XXX,并经其同意为受委托人”。 c、必须具体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所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诉讼委托书应说明是特别授权委托或一般委托。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应说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讼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原诉或者上诉”。其目的是明确责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权限进行诉讼。如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诉讼委托书中所规定的代理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诉讼委托书在具体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部分诉讼代理”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4)结尾。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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