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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和解除权区别
释义
    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在以下几处:
    (1)法定条件不同。合同撤销是,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同解除是,合同签订后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
    (2)解决途径不同。合同撤销的权限在法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同解除,权限属于自己,由合同双方或单方行使解除权即可,无需法院确认。
    (3)产生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归于以往,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同解除则是原则上也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当事人也可以按当时情况约定。
    (4)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撤销权的期限从签订合同到撤销只有1年时间,而且期限不变,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权的期限,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合同履行中约定或法定条件出现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一般情况下,撤销权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可撤销之日起计算,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而在权利人作出的行为是受胁迫的时候,自胁迫终止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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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6: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