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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释义
    合同法将招标文件界定为要约邀请。对于招标人来说,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投标,而不是确定地表示只要投标人达到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会无条件的以招标文件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招标文件大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此条规定招标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即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招标公告的延续。那么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由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招标文件要远比招标公告详尽的多,因此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纵观《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提及招标文件。发承包双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订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却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此时招标文件是否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产生了许多异议。
    招标活动的主要环节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工作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和专家评委评标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对招标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笼统地认为招标文件是一种招标行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即在开标之后无论是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都不得进行任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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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9: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