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包清工如果是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而在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应得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如果工程包清工属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则由违反规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