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有录音证据是否能打赢官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以及此录音证据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来决定。录音证据即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较小,因为很难确定其是否存在真实上的瑕疵,如包括录音是否伪造、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技术处理等。所以最好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虽然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是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