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二百二十一条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是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组织形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适用情形包括: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一、简易程序开庭的流程是什么? 简易程序开庭的流程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开庭审理; 3、宣判与送达: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希望以上的回答对您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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