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属于具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组织。破产后由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重组。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