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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中老人被性骚扰,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过首先要弄清楚对方是如何骚扰的,骚扰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内容,才可以判断,而且必须是影响了的正常生活,比如对方经常骚扰被拒绝后仍不停骚扰的,或者在夜间入睡后还经常打电话给等情形。可以通过报警,由警方进行监控和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包括骚扰电话),可以处五日一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没有证据被家人性骚扰报警有用吗,后续被报复怎么办?不报警的情况下怎么解决
    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拨打报警电话,协商过程中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骚扰的证据;或者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停止骚扰。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骚扰人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请问我父母在家养羊,属于农村,被邻居举报了怎么办
    去村委的上级部门-镇委(街道办)的信访办公室上访,调理解决,或者可以请村上能说的上话的比较有权威的人在中间给你们协调一下,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将事情处理了,协调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讼,请法院的工作人员帮你们将问题解决。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期生效施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我的身份证被别人拿走了,怎么办?
    别人捡到当事人丢失的身份证后,应当不予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对其使用者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我被别人申请第二次强制执行,但是我名下的确没有财产,法院会怎么办?
    一、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1、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名下没有财产会中止执行。经过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或者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二、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我上课睡觉的时候,老师叫我罚款
    老师罚学生钱是违法的,这是老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者当地教育局进行投诉和反映。老师是不具有对学生罚款的权利,而且“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一般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没有法定依据的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学生不是生产者,他们的经济来源都是由父母给的。如果罚款不多,那么孩子们就可能从自己的生活费用 或者零花钱中节省。如果罚款数额过多,孩子们也不敢告诉驾照,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可能因为缺钱而被迫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根据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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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