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我国《民法典》第464条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一类债。合同之债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任意规范。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合同债权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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