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符合“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并不是招投标法中说的“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完成”,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完备后,上述操作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是有效的。 一、分公司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只要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 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营,并不是事事都需要过问总公司的,如果分公司连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那就不符合总公司设立它的初衷了。 二、分公司可以签货物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货物合同。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通常都会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三、跟分公司合同的订立能单独起诉总公司吗 如果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的,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民事行为所以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与分公司发生了争议后是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如果分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直接起诉分公司,那么在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要确定分公司是否申请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