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市统筹退休金制度实行了“一底两金”政策,即由个人缴费部分、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是指参保人员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而基本养老金则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最低养老金标准。补充养老金是指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用于提高个人养老金水平。在深圳市的退休金制度中,退休人员的“一档”养老金是指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由社保基金中心统筹发放。而补充养老金则由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用于提高个人养老金水平,不受社保基金中心统筹。因此,深圳市的退休人员一般都会获得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的双重保障,而不会单独获得“一档”养老金。这些政策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退休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