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保险公司少赔,患有风湿病的可否申请二次理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如果保险公司少赔,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二次理赔。但是,对于患有风湿病的情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证明风湿病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需要提供有关风湿病的医疗证明,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 3.需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和标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3.《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4.《保险合同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保险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核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6.《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7.《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得免除自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被保险人有权申请二次理赔。但是,对于患有风湿病的情况,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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