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二手车买卖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费大厅办理购置费的变更或转籍;
 5、变更养路费车主姓名或转籍。注意查看购置费档案是否健全,养路费是否欠缴。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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