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登记服务表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领取。 生育登记服务单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 如果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则会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生育登记服务单是国家开放二胎之后,各地陆续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用生育登记服务单来替代准生证,现多地都已取消准生证的办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