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机动车被拖走的市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车钥匙到公告牌上指示地点取车,不需要缴纳费用,通常情况下要取回都需要到所在区域的交警队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