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户口迁移到子女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本市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外移入市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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