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贫困户的收入包括 |
释义 | 贫困户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以及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等生产类补贴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不予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况: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4、丧葬费、抚恤金;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7、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贫困户标准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我国的贫困标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_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贫困户家庭收入管理办法》规定:贫困户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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