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楼业主占用绿地归谁处罚 |
释义 | 一楼业主占用绿地归物业和城管管。当小区绿地出现被个人或单位占用的情况时,小区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对方私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如果物业制止后对方仍继续这种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强制要求当事人停止占用绿地的行为,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根据法律规定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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