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下级单位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我国是四级法院体系,国家级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六个派出的巡回法庭。省级的是高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一级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县一级的是基层人民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