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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撤诉了还退钱吗
释义
    起诉离婚撤诉了退钱,一般会退还一半;离婚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缴纳的另一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一、什么时候开始要承担诉讼费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二、民事诉讼败诉对方不交诉讼费怎么办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败诉方不交诉讼费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三、法官是否有权利要求原告撤诉
    法官无权利要求原告撤诉。只要是法院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但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法官也只能用劝,而不能强制要求。
    诉讼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即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被告已经死亡了,无法作为诉讼主体被起诉。因为不能裁定中止,要么原告撤诉,要么法官驳回起诉。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原告撤诉的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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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3: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