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通知所在地工会。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如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