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价值高于债务,余额可以返还抵押人。抵押物价值超过债权余额部分可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设定抵押时应确保抵押物价值大于债权数额。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债务后,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余额可以归还抵押人。此外,财产抵押后,若该财产的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该余额部分。为确保设定的抵押权有效,当事人应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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