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六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小额诉讼标的额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针对简单的民事纠纷该法增加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将全部由基层法院负责立案审理。 民诉法实施两年之后,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就小额诉讼受理、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