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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创业孵化基地?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一笔启动资金。 不管是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还是做其他的事情,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需要前期先准备一笔启动资金,让自己的项目开动起来。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专业的人才。 要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还需要专业的人才,他们知道什么是创业孵化基地,具备专业的知识,有丰富的经验和案例,可以让自己的孵化基地更顺利完成申请。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一个固定的场所。除了要有专业的具备经验的人才,还需要有一个固定的场所来作为基地。这样才能够进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请。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取得合法的经营权限。要想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还需要准备好各种手续,其中就包括合法的经营权限,支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高效的团队。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还需要有专业高效的团队,大家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更容易把自己的创业孵化基地做起来。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熟悉和了解当地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政策,并且尽可能让自己的创业孵化基地也满足各方面的条件,这样既可以让自己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又可以让自己的创业孵化基地得到很好的宣传和发展。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需要:保持乐观和积极。不管是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还是做其他的事情,都需要有乐观和积极的态度,都需要保持理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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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