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钢结构工程保修期限如何规定? |
释义 | 钢结构工程质保期规定及质量验收修订:钢结构工程的质保期等同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质量验收修订包括完善基本规定、协调相关规范、增加认证产品检验批容量规定、强化模板验收要求、应用新技术验收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防水性能验收等。此外,还完善了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并增加了结构位置和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 法律分析 一、钢结构工程质保期有何规定? 钢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其保质保修期等同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二、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修订内容 与GB50204-2002(201版)相比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 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3、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4、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 5、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配套使用); 6、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7、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8、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9、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10、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要求; 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增加了回弹-取芯法。 结语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钢结构工程的质保期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相同。此外,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方面,在与相关规范协调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并增加了对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加强了对工具式模板及高大模板的验收要求,增加了成型钢筋等新技术的验收规定,以及无粘结预应力全封闭防水性能、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等。此外,在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中,还增加了回弹-取芯法。这些修订内容旨在提高钢结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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