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其一、含义: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二、种类: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在其他 共同犯罪 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三、处罚原则: 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刑法 》第五条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