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不继承财产的就可以不继承债务,具体如下: 1、是子女依法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一般父亲和儿子都是独立的自然人,在儿子成年后,两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债务人如果死亡,子女继承其财产的,则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