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幅度一般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前因为利用会道门进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利用会道门坑蒙拐骗他人,出现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怎么处罚 1、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族群、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