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应当引起医患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二)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三) 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四)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 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医患双方的签名。 (五) 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公证 2、律师见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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