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剥夺犯罪人参加一切与国家有关的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单位等职位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企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一切职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是一种资格刑,它主要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的。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它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进行独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