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木纠纷的处理办法 |
释义 | 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四级响应疫情的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四级防控细则具体的规定如下: 1、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林权证 集体单位或个人的林木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同实地结合;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6、其它由管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包括:1、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3、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4、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使教育管理有法可依。5、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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