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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必须是3天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不一定是3天,法律规定也有5天的情况。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 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对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时,应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这样就不会引发质疑和投诉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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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21: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