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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
    3、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有何区别?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分: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
    
     该内容由 李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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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