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然而,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存在言外之意,并且该言外之意对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那么该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2.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应当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应当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合同条款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身损害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合理,不得含有对被保险人不利的附加条件、条款。” 综上所述,交通保险合同中的言外之意不能随意修改,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该言外之意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该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