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时事新闻是不受 著作权法 保护,因为这是根据我们着作权法当中的第5条所规定的时事新闻,它并不属于我们国家的,着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何谓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因此,法律上只是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著作权理论中的“唯一表达”标准。即其他记者或报刊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从这个立法精神来看,节目预告即使不属于时事新闻类,也不受著作权保护。 但是,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