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表现及对策 |
释义 | 当前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原因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种类繁多,形式不一。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种:1.实体上的行政违法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主体不合法即非依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依据《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费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法处征收,而有的却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名义征收;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的名义发放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理解错误或对事实性质认定错误等原因,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如,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援引法律法规条文错误,有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不适用而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参考作用)。 (3)滥用行政权指非因行政管理目的而行使职权,表现为虽在职权范围内,但行使时假公济私,徇私枉法、武断专横。如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按法定标准,任意增加或减免;任意创设收费和罚款名目,在计划生育收费时搭车收费,同时收取教育附加费、上缴提留等费用。 (4)越权行政即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和执法手段行使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如计划生育部门直接吊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的营业执照;对不落实节育措施、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育龄夫妇强行落实节育措施,强行扣押变卖财产等。 (5)失职即依法当为而不为,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违法。如明知当事人应当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而不予征收;对于流动人口申领计划生育证明,符合条件却搁置不办;以财政赤字、经济效益差为由拒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2.程序上的违法程序违法,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的规定。如,对当事人申请生育证,不按程序规定时间答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及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打白条或以口头形式代之等。3.行政侵权行政侵权,即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如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当事人或其亲友的人身自由,毁坏当事人的房怀或财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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