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一、汇票与本票有什么区别 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3.票据种类不同:本票指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不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二、商业汇票到期日前那些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到底是多长时间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 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 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 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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