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申请人到沿海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决定人根据审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准予通过的,出具《出海船民证》; 5.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