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气爆炸责任谁来承担 |
释义 | 煤气器管道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什么人承担责任,要依据调查结果而定。而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由于燃气泄露造成的。如果燃气公司在燃气泄露中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的,由燃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一、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连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责任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连环追尾的责任划分如下: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赔付前车的损失;二是自己车的车头损失;三是车尾损失。 赔付前车损失,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买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拒绝燃气公司检查会怎样 拒绝燃气公司检查,燃气供应企业会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不得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此外,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这些严重违法用气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电瓶车逆行被撞责任 电瓶车逆行被撞责任,电瓶车逆行被撞的,及时报警,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如果非机动车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非机动车责任相对大一些,非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电动车全责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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