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绛县金矿盗采案2名嫌犯被抓,盗采煤矿如何定罪 |
释义 | 一、山西绛县金矿盗采案2名嫌犯被抓 经初步调查,12月22日至23日深夜,河南省嵩县籍人员刘某艺(已遇难)组织其他5名河南省嵩县籍人员,擅自进入废弃封闭矿上,欲盗取金属,之后失联遇难。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河南省嵩县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彬出资入股、王某立参与运送物资,该2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盗采煤矿如何定罪 盗采煤矿一般可认定为非法采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非法采矿罪罚金一般判多少 非法采矿罪罚金标准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来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罚金数额根据采矿数来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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