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教委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生生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各地中小学在升降国旗时,除要严格按《国旗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外,结合中小学的具体情况,应做到: (一)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 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应举行升旗仪式。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在校的全体师生参加,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三)升旗仪式程序是: 1.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可因地制宜。护旗在旗手两侧,齐步走向旗杆,在场的全体师生立正站立); 2.升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3.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由校长或其他教师、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讲话)。 (四)每日傍晚静校前,由旗手和护旗按《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降旗。 (五)每日升降旗(不举行仪式)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六)旗手、护旗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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