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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市老人补贴标准
释义
    80岁以上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月100元以上。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2、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二、养老服务“三项补贴”
    1.高龄津贴制度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济宁市户籍、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
    2.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具有济宁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①城市低保和散居城镇“三无”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③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伤残人民警察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具有济宁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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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