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医保卡外省能用吗 |
释义 | 可以。 一、江西日前就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出台相关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 二、三类情形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此外,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以及省外异地就医。 三、申请程序 1、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长期居外人员,须先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 2、办理异地就医卡 参保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须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就医购药时,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手续,并交回异地就医卡。长期居外人员每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并重新核发异地就医卡,没有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卡过期失效;转外就医人员本次就医结束后,异地就医卡自行失效。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本人或亲属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30天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至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长期居外人员因异地居住地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再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此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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