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3、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5、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均应当通知控告人(被害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其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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