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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师的培养
释义
    一、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指出确保有一定理论与实际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专职从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尽快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要及时汇总研究成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结合案例试点评估,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要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指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二、培养方向及主要职能
    1、培养方向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情况比较严重,大量的环境污染损害案例亟需有环境损害鉴定背景技术人员提供科学的结论,为司法实践服务。
    环境损害鉴定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从而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能力。
    为加强环境损害鉴定人才队伍的管理,以提高环境损害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其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的理解与运用,充分发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作用和职能,进一步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保证环境法的正确实施。
    中华环保联合会决定开展《全国环境损害鉴定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提高在监测、检测、鉴定评估、环境执法方向及司法系统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建立专业化的环境损害鉴定人才队伍。通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学员的鉴定水平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以满足社会需求,更好的为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并对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开展和管理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推行环境损害鉴定培训工作,有利于减轻环境工作中的压力,有利于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2、主要职能
    中华环保联合会致力于开展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活动,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环境权益保障体系,提供相关的环境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搭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及中国政府及其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因此开展《全国环境损害鉴定工程师》培训工作,在未来的环境污染责任判定,维护法律公正及政府公信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对落实新环保法的指导思想更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鉴定师》的岗位职责如下:
    (1)熟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2)熟悉环境损害中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损害的确认方法。
    (3)依法、科学的调查环境污染,对污染事件追根溯源,判定及鉴定相关责任归属,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
    (4)通过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报告。
    (5)掌握损害鉴定的工作内容、程序、制度、方法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
    (6)负责整理和出具与环境损害有关的签证、通知、备忘录、编制环境损害鉴定专用的报表、及时准确的向有关单位提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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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