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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难题
释义
    1、难以第一时间掌握评估数据,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入开放水域或大气中,若不及时固定鉴定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污染物会被逐渐稀释,导致丧失鉴定条件而无法鉴定,进而致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无法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无法开展。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鉴定责任机关,委托职责无机构承担。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受“重刑轻民”思想观念影响,实践中相关机关对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并不重视,不及时收集固定环境损害的相关证据,也不及时提出委托鉴定评估。
    3、鉴定评估收费较高,监管不到位,导致鉴定费用无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地方上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相对较少,且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需要经过现场勘测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有时需要借助其他地方的先进设备,因而鉴定费用居高不下,而有关部门对鉴定费用的收取没有合理标准,导致收费不透明,价格存在虚高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污染责任人无力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相关单位前期垫付的污染损害鉴定费用难以收回,又导致无单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针对措施
    1、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明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委托机构。建议从立法层面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委托鉴定职责,目前环境污染案件的流转程序一般是由环保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环保部门是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线索的单位,且具备环境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由其第一时间委托鉴定。
    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刑民案件同步办理。
    为了及时、有效、准确固定证据,建议环境刑事、民事案件同步办理,环保部门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民事责任,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大限度地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
    3、加强收费监管,明确鉴定收费标准。
    一方面,应当由各鉴定机构制定具体、明确的价格并保护其自主定价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价格虚高、价格欺诈的不正当定价。建议相关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种类和项目公开各个阶段的收费标准,并由物价部门对相关价目表进行核准,合理确定收费范围与标准,确保鉴定收费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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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