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到检察院有两种情况,一是移送批准逮捕,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7日内做出决定。二是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是一个月,复杂疑难的可延长十五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案件最多可补充侦查两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要了解办案目前处于那个阶段,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