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办理边防证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北京市户籍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可在北京市内任意分局户政大厅办理,一般是户籍(暂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并当场办理。 边防证也俗称边境通行证。边境证是指一种证件,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可进行办理,需要去国家的边界城市或特区的人,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这些边境地区,主要有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云南省、甘肃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的一些市、县,诸如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等。 办理流程 凡符合前往边境区条件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居民,均可直接到户籍(暂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并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2、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2张一寸免冠照片 温馨提示:外省市户籍人员需在京暂住1年以上,且有工作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七条 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者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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