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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
释义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
    二、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是如何构成的
    非法销售窃听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窃听器材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三、新刑法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既遂怎么判?
    新刑法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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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