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委会成员违反工作规则可以自动丧失工作吗? |
释义 | 业委会成员违反工作规则可以自动丧失工作。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准备什么材料 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先成立业主大会。 首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二、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三、小区业主权利的规定 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使用权、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等。小区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规章制度;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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